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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球速看料】一男子在银行内存了64万元,银行卡内余额被先后五次转走

2023-06-24 20:47:39 来源:宝鸡政法

"银行败诉!"江苏太仓,一男子在银行内存了64万元,银行卡内余额被先后五次转走,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"银行败诉!"江苏太仓,一男子在银行内存了64万元,不料银行卡还在男子手中的时候,卡内的余额就被先后五次转走,男子找到银行讨要说法,却被银行认为是无理取闹。于是,在多番索要赔偿未果后,男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。

张先生是做生意的,平日里银行卡内的存款虽然较多,但多数是活期存款,这也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,可万万没想到,一次离奇的经历,却让张先生卡内的64万元不翼而飞。

事发当天,张先生面见一个重要的客户,可不料二人在交谈的过程中,手机突然来了银行的短信提醒,提示张先生账户支出19万余元。刚开始,张先生还有所疑虑,以为是自己的手机号泄露,别人发送的广告短信,可不料就在张先生疑虑的过程中,银行又发送来一条短信,同样是支出19万余元。

张先生将此事告诉客户后,客户建议张先生立刻打银行的电话挂失,张先生也照做了,但得到的提示却是银行必须去柜台,而且只有本人才能挂失。无奈之下,张先生能匆匆的结束这次会谈,立刻驱车前往。可令张先生没有料到的是,在张先生去往银行的途中,银行卡内又被盗走三笔钱。也就是说,在短短的半个小时内,银行卡内的64万元就被盗刷的一干二净。

在银行的建议下,张先生报警,后来警方虽然破了案,但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中间的工具人,钱早已被通过各种渠道转走,张先生的钱自然也就没有要回来。

事后,张先生找到银行讨要说法,但却被银行认为是无理取闹。于是,在多番索要赔偿未果后,张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院。

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,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。法庭上,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,张先生特意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说明:

其一、张先生提供了自己被盗刷的银行卡,拟证明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,不存在丢失后被盗刷的情况;

其二、张先生提供了自己的通话记录与客户的证明,拟证明事发当天,张先生给银行打电话进行了挂失,但银行却让张先生去柜台挂失,所以才导致了这样的悲剧发生。

综上,张先生认为,自己将钱存到银行的那一刻起,就与银行达成了储蓄合同关系,银行有义务保证自己的存款安全,除非自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但自己并没有将银行卡遗失、交给他人保管,故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银行方面认为:

1、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不假,但并不是说只要储户的钱丢失,都由银行赔偿,正如张先生所言,银行卡一直在张先生手中,那么很有可能是张先生不好的用卡习惯,导致银行卡被复制,所以责任方在张先生;

2、张先生办理银行卡时,签订的办卡协议明确说明,挂失必须到银行卡,所以银行并不存在过错;

综上,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求。

民法典第113条规定,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。在这个案件里,张先生的卡内余额被盗刷,其本质上是财产权受到了侵犯。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判断银行是否应当赔偿,主要是判断银行和张先生哪一方存在过错。

首先,民法典第6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
张先生在将钱存到银行的那一刻起,银行就义务保证张先生的存款安全,而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储户张先生身上,现在发生这样的事,说明银行的系统存在漏洞,故银行应当承担责任;

其次,张先生作为储户,在面对银行卡被盗刷时,先是拨打打电话,而后立刻驱车前往银行,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。

银行虽然称是张先生的用卡习惯导致了银行卡被复制,但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,故法院不予采信。

综上,法院最终认为,银行方面存在责任,应当赔偿张先生的64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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